2012-07-11╱民眾日報╱第A04版╱大台北綜合
社福機構未僱用原民 原民會開罰
劉建國促修法改善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對於原住民工作權有明文保障,但這項規定卻「卡」到社福機構。立法委員劉建國昨天指出,日前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原民會表示將取消相關條文規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這項規定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福機構而言,執行上相當困擾。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劉建國指出,日前接獲雲林縣老人福利保護協會陳情指出,該協會不知道法律規定必須僱用1%原住民員工,原本協會剛好有1名原住民員工,去年1月該員工離職,今年5月協會接到原民會通知,表示要繳新台幣20多萬元的罰金。
劉建國說,社福機構獲利本來就少,要僱用原住民員工也不容易,而原民會按月罰款、卻1年查1次,沒有輔導期間,這樣的規定讓社福機構營運更困難;他於6日邀集該協會與原民會協調,原民會專門委員羅文原在會中承諾,回去將研議修法,取消該項條文規定。
雲林縣老人福利保護協會理事長林金立接受採訪表示,協會是以提供長期照護、喘息服務為主,員工人數100多人,去年有標到雲林縣政府長照標案,但並不知道須僱用1%原民員工,今年被罰才知情,原民會一次開罰,沒有輔導期間。
林金立說,經過協調後,原民會表示可依履約期間提出申訴,若按天數算,協會必須繳交一半的罰金,但原民會沒有宣導,社福機構只知道社福相關規定,不知道要僱用原住民;雲林縣非原鄉,要僱用原民也不容易,可能因找不到原住民員工而標不到公家標案,這樣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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