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2012-0907-公證文書「中國文字」 立委認不妥 修訂中

2012-09-07╱自立晚報╱政治特區╱蕭博樹   

公證文書「中國文字」 立委認不妥 修訂中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現行「公證法」第五條規定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做成之,第七十四條規定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對此,立委蘇震清認為這極易造成混淆並引發爭議,應配合國際慣例和國內其他法規之用語,修正為「本國文字」及「本國語言」。他與劉建國聯合提出修正草案後,已在第一會期獲立法院一讀通過,他期待能在第二會期排入審查會,早日完成三讀立法。

  公證法第五條(使用之文字)條文規定,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做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做成。前項文書以中國文字做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以外國文字做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公證法第七十四條(須通譯之情形)條文則規定,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蘇震清表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資料得知,「中國」一詞已成該國簡稱,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國、香港、澳門在國際場合的稱呼均為「中國台北(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而我國政府對「中國台北(中國台灣)」之稱謂也採取堅持反對立場,此案例不勝枚舉。

  因此,為避免混淆並引發爭議,應將公證法第五條、第七十四條有關「中國文字」「中國語言」之用語修正為「本國文字」「本國語言」,以符合國情、符合常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