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1日 星期二

2012-0911-新聞稿-保險公司不認帳 可憐家屬屢遭刁難 劉建國:金管會有責!



檢察官認定老農意外死亡  保險公司卻不認帳
可憐家屬屢遭刁難 又遇公司主管勾結保險黃牛詐騙
立委劉建國金管會應立即解決保險種種亂象!

鑒於民眾為家人投保意外險、壽險、醫療險等保險,若被保險人不幸生病或死亡,民眾在萬般不得已的情況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總會遇到百般刁難,甚至於碰到公司主管勾結保險黃牛、內神通外鬼的情況層出不窮。對此,立委劉建國今天(11)上午九點半,特別邀集金管會保險局與行政院消保處官員假立法院中興大樓106會議室召開記者會;現場除了有受害者夏姓老農家屬公開控訴新光人壽保險公司高層如何刁難理賠和勾結保險黃牛外,劉建國委員更要求金管會保險局必須依據保險法第30條(保險公司應負道義損害之責任)、第148條及第1483條等相關法規,善盡監督機關之責,應定期檢查保險公司之內部控管機制和業務狀況;其次,針對保險黃牛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的亂象,不該總是「淡定」、消極的放任不管,應立即定出相關法規予以防範,否則,不排除要求嚴重失職的保險局局長下台!
   
    夏姓老農帶著一家老少四口、在清境高山以採收茶葉為生,一年前清晨在半途中因「呼吸性休克與吸入性窒息」原因在南投縣仁愛鄉台14甲線 7.4k花卉集貨場旁死亡(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家屬在申請理賠過程中遭受新光人壽主管以詐騙、慫恿、強行招攬等手法,造成理賠過程屢遭刁難:
一、為業績  違反職業道德
()因新光在給付人壽險理賠時,業務員為業績,再慫恿家屬為老
    農太太加買「長期看護終身壽險」187930元。
()經查,此舉已違反保險法第30(道德損害之責任):即保險人
    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詐騙手法  企圖二次剝皮
    ()第一次剝皮:
    新光向家屬表示希望三方雙贏<公司、業務、客戶>,若照做一定可以訂到全額理賠金,但是附帶條件是,將理賠金1仟萬拿出一半500萬購買公司基金(家屬沒買)
    ()第二次剝皮:
    隔了一段時間,新光主管來電表示,與總公司協商沒成功,公司不願理賠,所以介紹外面的有力人士與新光總公司辦理理賠事宜【所謂保險黃牛】,以理賠金1000萬為單位的25%作為報酬,並收取11萬裁判費(家屬後悔沒答應)
   
    老農家屬表示,新光人壽保險一再要求當事人購買公司產品後才願意談論理賠相關事宜,這明顯已經違反投保道德倫理,更用詐騙手法欺騙無知農民,請政府還個公道。劉建國委員也分析,近年來接獲不少陳情的求助電話,保險公司對於理賠的態度和處理的方式,多數保戶都是遭業務以各種理由拖延或拒賠;其次,若有機會理賠的話,則會被業務脅迫利誘購買公司產品和基金。例如,此次陳情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的態度自始至終僅是拖、矇、混、欺、瞞,甚至出現公司主管勾結保險黃牛、內神通外鬼的情況發生,經劉建國委員請保險局介入後,保險公司卻僅是將業務員輕微懲處

    劉建國委員指出,這種做法實在讓社會大眾無法苟同,民眾買的是一份安心、一份保障,但當家屬要理賠時,卻得看保險公司臉色,公司編造各種理由拒賠,讓這些家屬又要照顧生病的家人,甚至在處理後事傷痛之餘,還得打官司,忙得焦頭爛額讓家屬苦不堪言。因此,劉建國委員呼籲民眾為家人買保險時,一定要看清楚契約內容,手續不要假業務員以外的人之手,以免日後上當受騙

    劉建國委員強調,從今天的案例可看出,檢察官已相驗出夏姓老農屬意外死亡,但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因內部控管機制之建立及執行欠當且未善盡管理業務員責任,肇致重大弊端發生、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因此,為避免保戶於請求理賠時,遭到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拒賠或慫恿、強行招攬購買產品,甚至是遇到業務勾結保險黃牛、內神通外鬼,保險局務必須依據保險法第30條(保險公司應負道義損害之責任)、第148條及第1483條等相關法規,善盡監督機關之責,應定期檢查保險公司之內部控管機制和業務狀況,其次,針對保險黃牛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的亂象,不該總是「淡定」、消極的放任不管,應立即定出相關法規予以防範,否則,不排除要求嚴重失職的局長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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