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2012-1120-劉建國提案部分場所設置急救設備,見義勇為者不應負刑責

2012-11-20╱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日電   

政院草案 部分場所設急救設備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日電)行政院衛生署說,支持修法增訂部分公共場所應有必要急救設備,並為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者伸援手,限縮民眾刑、民事責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明天將併案初審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據行政院修法版本,增訂部分公共場所應有必要急救設備,且救護人員以外民眾,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者,適用民法、中華民國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劉建國也提案修法,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救人者不負損害賠償和刑事責任。

  衛生署修法建議報告指出,依日本經驗,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患者存活率可達38%,但民眾常因法律責任卻步,為消除民眾疑慮及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伸出援手,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救人不受罰精神,提出修法。

  此外,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提案修法,應在每天有250名50歲以上成年人通過或聚集的公共場所設置AED,衛生署表示支持。

  另外,社環委員會將初審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和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署報告指出,已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採取強化調解機制、提供及時補償,行政院近期將再舉行審查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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