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2012-0523-劉建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康局長,我看過報告書,我昨天遇到你時也私下提過,我對藥事法沒有什麼意見,但我看過幾個報告之後,第5頁提到,原法第四十二條即有所謂藥品優良製造準則及醫療器材優良製造準則等字,第五十七條在93年院版修正中,已有增列藥品優良製造準則及醫療器材優良製造準則等字於第三、四項中,唯獨到最後三讀通通被刪除了,你知道這件事吧?你現在又增列這個部分,這是不是有朝令夕改的感覺?你們增列的原因為何?這就與那天審查藥師法的道理相同,以前就整個都拿掉了,為何現在又再加以回復?我總是要知道原因所在吧?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惠芳: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說當初GMP的部分,因為放到工廠設廠標準,現在另外再成立一個優良製造準則,可以讓藥廠除在一開始新廠時需要符合之外,我們後續也可以要求它的製造要符合GMP的規範,所以要有一個法源的依據。

劉委員建國:為何法案在93年進入三讀時,這些內容會被刪除掉呢?

陳組長惠芳:93年的時候?

劉委員建國:你說你還沒來,我那天提藥師法草案,我也需要解釋,現在這件事是93年的事,當時我也還沒當立委。

陳組長惠芳:93年那時是因為後來放在設廠標準中,跟它的軟硬體都放在一起,GMP的規範是放在設廠標準。

劉委員建國:不是,我問的跟你答的不太一樣吧?我是說,原法第四十二條即有所謂藥品優良製造準則及醫療器材優良製造準則等字,第五十七條在93年院版修正中,已有增列藥品優良製造準則及醫療器材優良製造準則等字於第三、四項中,唯獨到最後三讀通通被刪除了的這件事。

陳組長惠芳:委員是說第四十二案條原來的那個部分,當時可能將之放到工廠設廠標準中,所以母法才沒有列入,因為這是一個規範,在法定地位上,現在要改成準則才可以。

劉委員建國:是這樣嗎?

陳組長惠芳:對。

劉委員建國:那時已經列在母法要經過三讀了,為何還會被拿掉?你要進入三讀就是要進入母法啊!你這樣解釋,我感覺怪怪的。

陳組長惠芳:有關GMP的部分,因為它是規範……

劉委員建國:你要不要先了解一下,再答復本席,不然你回答得好像怕怕的,這樣不好。
請問局長,分包裝作業之物流業者原來就屬倉儲業?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對。

劉委員建國: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工廠,其實它無須辦理工廠登記,現在我要確認其地目是否屬於倉儲?若地目非屬於工業用地內……

康局長照洲:委員是說倉儲部分嗎?

劉委員建國:對,是物流中心。過去倉儲需要辦理工廠登記,現在變成不需要工廠登記?

康局長照洲:本來就沒有,因為工廠登記必須達一定規模,目前大部分物流業者不會達到那樣的規模,所以拿不到工廠登記證,換句話說,他們要有工廠登記證,我們才會給他們GMP工廠證明。但這些倉儲業者拿不到原來的工廠登記證,所以我們無法讓他有GMP工廠證明,在此情況下,他就不能做包裝或貼標籤的事情。

劉委員建國:我們在修法裡面要怎麼處理?

康局長照洲:現在修法重點是,他不用拿到工廠登記證,我們就能認定他可以來做這件事情。

劉委員建國:你們直接在藥事法內認定,他們不需要拿到工廠登記證,你就能認定他到底可不可以做這件事情,可是這樣會不會牴觸地方權責?

康局長照洲:應該不會,目前物流業者免辦工廠登記。

劉委員建國:如果物流業者免辦工廠登記,今天就不需要將其臚列在藥事法內,那還修這個法做什麼?

康局長照洲:現在有些物流業者就在做這件事情。

劉委員建國:是啊!

康局長照洲:但如果沒有拿到工廠登記證,他們就拿不到我們GMP工廠的許可,所以現在是讓他不需要拿到工廠登記證,我們就能認定他可以拿到我們GMP工廠的許可,這樣他就可以做了,不然他原本是不可以做的。

劉委員建國:現在不用工廠登記證,你們還是可以認可他們?

康局長照洲:是,沒有錯。

劉委員建國:但要符合你們的規定?

康局長照洲:對,因為除了物流業者之外,現在還有很多新興生技產業,例如醫療器材為了診斷或影像要做軟體,這個軟體本身就被我們認定是一個醫療器材,但軟體工廠或軟體製造規模,不會大到一般製造工廠那麼大,在此情況下,這些新興生技、藥品或醫療器材工廠,就拿不到我們GMP的許可,因為目前所有時勢變動都朝這個方向走,所以我們必須修這個法。

劉委員建國:我剛才要了解原刪掉、又再增列的問題,待會私底下再跟本席講。

康局長照洲:是。

劉委員建國:接下來,我想請教林副署長一個問題。據報載,前幾天桃園縣發生強暴殺人案件,加害人曾在未成年時犯過性侵害罪,入獄服刑3年6個月之後出獄,但出獄之後又犯下這樣的罪行,原本報導他強暴殺人,後來又說是搶劫殺人。這位黃姓嫌犯基本上有性侵前科,也執刑過,目前在桃園某家火鍋店當店長,請問:一、他確實因為缺錢才去搶錢嗎?二、如果他去搶錢,怎麼會去搶一個學校女老師的錢?這位女老師是會計,有收很多學費、可能有標會或那天有去領錢等因素,才被人家鎖定目標嗎?這位性侵害犯做這樣的動作,之前是報導他強姦殺人,之後又報導是搶劫殺人,但我質疑的是,在整個評估會議中有很多醫界先進,包括精神科醫師、法官等等,可是評估之後卻說,不需再繼續治療,而且不止評估一次。
我納悶的是,當一個性侵害犯被評估為不需要繼續治療,但出獄之後又發生,到目前為止還不確定是強暴殺人還是搶劫殺人的案件。當時我有跟警方講,如果真的是缺錢,他鎖定的對象應該不是這位女老師,除非這位老師有什麼狀態被他鎖定住。如果不是這樣,我們回過頭來討論這樣的評估機制時,裡面有沒有需要我們探討的空間?如果他最終是再犯強暴殺人罪,而我們的評估卻是不需要再接受治療呢?

主席:請衛生署林副署長說明。

林副署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我的看法可能跟劉委員比較接近,他比較不像搶劫,性侵的機會應該比較大,因為出獄之後,我們有很長一段時間跟他做追蹤輔導。由於這一類評定會議都是專家在做評定,所以可否請石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石處長說明。

石處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在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前,監獄裡面都會做再犯評估,看看他再犯風險的高低,有的就會接受社區處遇治療,給他一些醫療、教育部分的追蹤。按照規定,這些在出獄之前就要送交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並通知到醫療院所報到,不過這個個案,我還需要細部了解一下,看看其評估結果是不用繼續治療?還是未成年的關係?

劉委員建國:他已經評估過了,評估會議中還包含精神科醫師、法官及學校老師等等,而且他出獄之後,還到某個學校自主評估,可是統統判定不需接受治療。剛才我有就教副署長,對於這個個案,他是以搶劫殺人還是強暴殺人來看待?副署長跟本席的感受一樣,因為如果是搶劫殺人,這位老師身上到底有多少錢?又如何被這位性侵害犯鎖定為搶劫對象,而且還被勒斃。到目前為止,警方及報紙公布的就是這樣的訊息,若說是搶劫殺人,我會有很大的質疑,當我們回頭探討整個評估過程時,需要看看到底有什麼地方需要再檢討,不然枉費我們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法,結果修一修這部分還是沒有顧到,可否請副署長及處長多了解一下?

林副署長奏延: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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