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2012-0528-劉建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地方政府課徵碳稅問題

主席(楊委員曜代):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已經很久沒在這個委員會跟署長見面,所以我一直懷疑田委員秋堇對你特別好,甚至特別優待,先打對折再打八折。但我今天一早來就聽到你跟趙委員天麟針鋒相對,然後針對稅或費的部分,你講到不管是在法律面,還是地方自治與中央權責或是夥伴上的關係,我沒有聽出署長的想法是什麼?感受是什麼?認知是什麼?你只期待用科學的數據,由中央統籌來處理,但是到現在經過4年多,都沒有看到具體積極,達到某種成效的進展,所以田委員秋堇今天才會安排這樣一個專案報告請你來做答復。答復之前,我要提供一個訊息給署長,也想知道你怎麼看待這部分。去年6月7日你的團隊,也就是現在的內政部長—前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李鴻源,曾經在一場水資源開發與管理的產官學研討會上,以氣候變遷之因應與策略為題發表演講時談到未來的氣候變遷模式,他說:「今日的世界糧倉在中國,未來隨著暖化進展,糧倉會變成草原的西伯利亞及加拿大北部荒地,而中國與台灣等地將會變成沙漠化,台灣加上熱島效應,增溫效應會比全球高出一倍,以2025年推估,由於台灣是減碳的後段班,屆時會被課以3,540億的碳稅,所以即使今天做,都不見得來得及,台灣應以夥伴政府概念改變政府運作方式,思考因應氣候變遷的議題」,署長認為這段話有道理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答復。

沈署長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很有道理。

劉委員建國:如果這麼有道理,高雄市、雲林縣、桃園縣及花蓮縣政府等,都提出相關的地方自治的條例,基本上不管是針對碳稅或碳費予以課徵、收取,碳稅的部分,財政部依違反地方稅法通則予以駁回;碳費的部分,又以什麼樣的角度或法律駁回?如果地方願意先行試辦,這也是幫忙中央推動這類事情,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好,你們是以什麼樣的理由或法律依據予以推翻?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剛才有一位財經法律教授也講,以特別公課課徵地方的碳費,基本上是合憲及合法的,為什麼地方願意針對溫室氣體減量先行課稅,讓所有企業在減量過程中付出必須的代價,你們卻去反對它,並針對自治條例駁回,到底是什麼理由?如果你的理由合法、合理,那麼剛才那位教授講的是錯的嗎?

沈署長世宏:到底是由中央或地方,這牽涉到憲法及地方制度法,雲林的部分已經聲請釋憲,解釋文出來之前,各種主張及看法都有一定的角度,基本上我們都給予尊重……

劉委員建國:請署長簡單回答,你們是用什麼樣的法律依據,退回雲林縣政府所提出的碳費部分?

沈署長世宏:我想那部分是稅……

劉委員建國:這不是稅法,我剛才強調稅是被財政部退回,而費是被環保署退回,退回的理由何在?你們依據什麼法律?

沈署長世宏:我們也請教內政部,因為這不只牽涉到環保署的法,還牽涉到地方制度法以及憲法的層次,我們曾召開會議,參考各機關的意見,各機關認定這是非屬地方自治事項,所以……

劉委員建國:誰來決定、認定它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你們透過什麼樣的會議、依據什麼樣的法律來決定?請署長在委員會上說清楚一點。

沈署長世宏:就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然後我們……

劉委員建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幾條?

沈署長世宏:我們根據法務部以及法規會贊同這樣的看法……

劉委員建國:法規會是依據哪一個法律條文認定地方訂定碳費的自治條例,違反你們依循的法律?你就簡單講清楚。

沈署長世宏:這部分由內政部來說明比較適合?

劉委員建國:內政部沒有來,環保署就要講清楚。請問國庫署署長,當初雲林縣政府提出課徵碳稅,這是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幾條規定?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凌署長答復。

凌署長忠嫄: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地方稅法通則的賦稅問題是由賦稅署……

劉委員建國:署長今天已經上台答復了6個委員,這些跟你沒有關係的話,我不知道你為什麼來這邊?可能是委員會邀請錯誤,但你也應該表明,因為今天是針對碳稅的部分,對嗎?

凌署長忠嫄:今天原來講的是費的部分,我們整個……

劉委員建國:費的部分跟國庫署有關係嗎?

凌署長忠嫄:有。

劉委員建國:你是否可以協助環保署署長,因為他不清楚是依據哪一個法令駁回雲林縣地方的碳費自治條例。

凌署長忠嫄:今天在報告裡面有特別強調,國庫署主管的是規費法,因為規費本身必須要有一個勞務的對價,也就是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因為空氣污染不屬於個別對價服務的觀念,所以它不是規費法所稱的課徵對象,這對國庫署來講不是規費法特別課徵的範圍。

劉委員建國:所以雲林縣提出碳費收取的地方自治條例,原則上是被國庫署反駁?

凌署長忠嫄:不是。

劉委員建國:不然你剛才講的是什麼?

凌署長忠嫄:我剛才講費的部分是由國庫署負責,但是如果稱為碳稅的話……

劉委員建國:我剛才就教的是碳費,而不是碳稅,我說的話應該還算清楚。

凌署長忠嫄:費的部分不是屬於規費的課徵對象,所以國庫署認為這不是規費法課徵的範圍。

劉委員建國:雲林縣的碳費徵收自治條例是用特別公課來予以課徵,對嗎?

凌署長忠嫄:它是用碳稅。

劉委員建國:他們送了一個案子稱為雲林縣碳費地方自治條例,而不是碳稅自治條例,財政部去年已經駁回碳稅的部分,所以我一直跟你強調的是碳費。

凌署長忠嫄:法案名稱為雲林縣節能減碳特別稅。

劉委員建國:我請雲林縣環保局賴副局長上來說明。顯然到目前為止,署長沒有審到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對嗎?

凌署長忠嫄:因為它提出的是稅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說的是費,你不必跟我爭論,如果還沒看到法案你就說沒看到。

凌署長忠嫄:他們先提稅的部分,賦稅署的答復是屬於地方……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沒有就教你碳稅,而是針對碳費的部分,如果你沒看到雲林縣地方提出的碳費自治條例,那就請你不要再回答了。

凌署長忠嫄:有,環保署在去年8月時,對國庫署做了一個碳費自治條例的說明,今天我在報告裡面也特別提到關於空氣污染的碳費徵收,這部分是有特別的目的及範圍也需要全國一致性的做法,所以我們認為還是由環保署做一個中央統籌的規範比較適宜。

劉委員建國:你有無參與這個會議,或是參與會議的解釋?

凌署長忠嫄:我們是尊重環保署的看法。

劉委員建國:所以不是國庫署的看法,只是尊重環保署想出一個辦法。署長你可以下去了。

凌署長忠嫄:謝謝。

劉委員建國:環保署沈署長及國庫署凌署長的講法,副局長身為地方政府積極的想要節能減碳或環境修補,第一次訂定雲林縣碳稅自治條例;第二次再訂出雲林縣碳費自治條例,你覺得中央這樣的說法是夥伴關係?或是讓你們窒礙難行?有沒有不符合公平正義?請簡單講一下你的感受或執行上困難的部分。

主席:請雲林縣環保局賴東鴻副局長發言。

賴東鴻副局長:主席、各位委員。雲林縣政府最早是以特別公課採原因者付費的原則,也就是以量課稅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來改善雲林縣環境品質及進行環境修補,並作為污染受害者的調查或補償的用途,這是雲林縣最早訂定不管是碳稅或碳費最主要的目的。雲林縣政府訂定的碳費自治條例最主要是依法授權及因地制宜,來課徵碳費特別公課,所以完全符合地方賦稅建置的原則,亦具有綠色租稅改革及地方財稅自主的雙重效果。雖然中央兩次駁回,但雲林縣政府已經提出大法官釋憲來確立這件事情,最後要表明雲林縣的人民承受全台灣1/4的CO2,但是整個統籌分配款無法彰顯對於雲林縣的一個照顧政策,所以建議中央儘速提出照顧政策,協助雲林縣對於環境的修補,這才可以解決相關的問題,而不是在文字上打轉,以上做補充說明。

劉委員建國:謝謝副局長。第一、希望環保署沈署長及國庫署凌署長針對剛才副局長所表示的,你們是依據哪一個法令、會議或解釋,駁回雲林縣提出的碳費徵收自治條例,請以書面答復所有的委員;第二、質詢時間已經不夠,但我想要說的是,沈署長應該不會做抹壁雙面光的事情,你應該聽得懂抹壁雙面光就是說牆壁越抹會越來越「兩光」,署長的個性應該不是這樣,你應該是非常有魄力去執行任何政策的人,但是你把CO2放在空污法裡面,我覺得有點本末倒置莫名其妙甚至離譜至極!我送你這幾個字的理由很簡單,如果可以放入空污法早就放了,為何要到今年5月9日才做這樣的公告,公告之後,如何課徵?何時課徵?現在跟委員報告清楚。如果可以課徵,甚至馬上課徵,並讓企業排放減量,我們應該給予支持;另外,你們的溫減管理室的相關人員也應該予以裁撤,溫減法退回,不必送到本院,是否應該這樣?

沈署長世宏:不是這樣。剛才雲林縣的同仁說因為排放1/4在雲林,所以承受很大的損害,這就是一個不正確的論述,在這論述之下就出現錯誤的結果,我們不能在不符合科學的論述之下做出決策……

劉委員建國:我是一個雲林縣民,光一個六輕的排放量就占全國的1/4,我還沒有加上其它的污染物。

沈署長世宏:其它的污染物可以,但不能用CO2。

劉委員建國:我的質詢很清楚,沒有討論數字而是在討論如何執行,你就按照我的問題答復,不要這麼久沒來答詢變得這麼會轉移焦點,你一直轉移焦點,如何做事情……

沈署長世宏:這是問題關鍵所在……

劉委員建國:萬一你擔任環境資源部的部長,恐怕無法讓下屬及相關機關對你臣服。現在本席問的並不是任何數據,而是問你要如何執行而已啊!

沈署長世宏:所以我們要回歸到專業,不相關的部分就不必講了,但這是完全有關連……

劉委員建國:納入空污法之後,你要如何執行?

沈署長世宏:問題還是在於費的部分是否能這樣訂定。

劉委員建國:現在本席請教的最後一個問題,我沒有要你說明稅怎麼去訂,而是你將CO2納入空污法後,要如何去執行?

沈署長世宏:沒有問題啊!

劉委員建國:何時開始執行?課徵的方式是什麼?

沈署長世宏:它可以訂定排放標準、可以要求許可、可以徵收空污費、可以申報……

劉委員建國:5月9日是公告,什麼時候正式執行?

沈署長世宏:那我們會去做。

劉委員建國:什麼時候?請你講個時間出來?

沈署長世宏:我們3至5年就會開始執行,因為這是一件很大的事情,以溫減法為例,它在大院都已經4年了,所以我們現在要訂出這個標準……

劉委員建國:因為溫減法在本院4年,都沒有任何作為,因此CO2納入空污法也可以再放4年?

沈署長世宏:至少我們現在可以開始做這件事情了。

劉委員建國:我想本委員會不分藍綠的委員都可以看得到,一個溫減法可以delay 4年,而今天你還可以大言不慚的表示,CO2納入空污法需要3至5年,不要笑死人了!

沈署長世宏:如果開始執行時,我們需要協商這些事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