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2012-0524-劉建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性侵害犯罪者強制治療問題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方才鄭委員所垂詢有關桃園黃姓嫌犯的案例,是不是可以請次長再明確答復一下你們目前掌握的情況是怎麼樣?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黃嫌的案例是這樣的: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在受刑人出獄之後,是有報到登記的制度,因為黃嫌發生犯罪行為的時候未滿18歲,在這種情況下,就變成是……

劉委員建國:是未成年犯的性侵害罪嗎?

曾次長中明:因為法令並不適用於未滿18歲的部分,所以變成在他出獄之後,他有到地方政府那邊去做身心治療的輔導教育,這些流程我們都有去查。原本他的戶藉在屏東,後來轉到新北市,然後再轉到桃園縣,這些部分我們都有銜接,而且桃園縣政府也有輔導他去進行治療。

劉委員建國:桃園縣政府也有輔導他去進行治療的部分?

曾次長中明:他好像是到敏盛醫院去……

劉委員建國:確定嗎?

曾次長中明:他有去,但是沒有完成。

劉委員建國:就像次長所說的,雖然他有去,但是並沒有完成。
其次,請問剛剛次長說他前幾天所犯的罪行是什麼?

曾次長中明:目前來講是搶劫。

劉委員建國:只有搶劫而已?

曾次長中明:對,就是強盜殺人。

劉委員建國:目前你們所掌握到的訊息是他強盜殺人?

曾次長中明:對。

劉委員建國:確定嗎?

曾次長中明:目前警方辦案的方向是這樣子的。

劉委員建國:是朝向這樣?

曾次長中明:是。

劉委員建國:請問你們有沒有接獲任何訊息,說是黃姓嫌犯本身缺錢缺得很嚴重,所以他必須去做搶劫、強盜的動作?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部分,目前檢警還在偵查當中。

劉委員建國:本席只是就你們可以掌握到的訊息來請教次長,首先是你們有掌握到黃嫌是因為缺錢,所以才會做出搶劫、強盜的動作?

曾次長中明:關於動機的部分,目前檢警還在偵查當中。

劉委員建國:話說回來,目前你們都是依照檢警所提供的訊息,在委員會作答詢,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是,我們根據我們所掌握到的資訊來回答。

劉委員建國:因為目前你們只是掌握到檢警提供給你們的訊息,所以次長只能答復到這個部分而已是嗎?

曾次長中明:目前來講是這樣子。

劉委員建國:是不是可以請次長再多瞭解一下,看看黃姓嫌犯到底有沒有缺錢?他到底需不需要去做搶劫、強盜的行為?
其次,他下手的對象是一位女老師,這位女老師和他有什麼樣的地緣關係?她給人的印象是平常就帶著一大堆錢在包包裡面走來走去嗎?或者她是那個學校的會計職員?抑或有其他因素?如果只是一般的老師,怎麼會讓黃姓嫌犯起心動念,對她做出搶劫的動作呢?如果今天黃姓嫌犯缺錢,他怎麼會對一個並不是在學校擔任會計職務的職員或老師搶劫?理由何在?這樣的動機成立嗎?
我並不是說一個曾經犯過性侵害罪的更生人一定會再犯,但如果今天報章媒體及檢警所提供的訊息,都說他是強盜殺人的行為,那麼我們就應該要釐清他到底是不是真的缺了這麼多錢,而他所行搶的對象,是不是真的讓他在搶到這筆金額以後,可以去彌補他目前所要處理的債務?如此一來,他的強盜行為才可以確立。如果不是這樣子的話,怎麼大家會一直朝向強盜殺人的方向提出說法,包括檢警也是這麼處理,而次長現在給本席及本委員會的訊息也是這樣子,我認為這方面應該要好好討論。

曾次長中明:是的。

劉委員建國:再者,在黃姓嫌犯受刑的過程當中曾經接受過評估,而評估的結果是不須接受治療是嗎?

曾次長中明:是低再犯。

劉委員建國:因為是低再犯,所以他不須經過治療,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還是要接受治療。當受刑人在獄中接受輔導的時候,他們會再作評估,主要是評估再犯率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他是低再犯對嗎?

曾次長中明:他是低再犯,但是低再犯出獄之後,還是必須接受身心治療,經過半年以後再評估。

劉委員建國:他接受治療完之後,有再作評估嗎?

曾次長中明:還要再評估。

劉委員建國:評估之後,最終有沒有說他不需要再接受治療?

曾次長中明:他還是低再犯,經過評估之後還是低再犯。

劉委員建國:評估委員會應該是由精神科醫師、法官、法律專家、學校老師等所組成的,經過他們評估之後,是不是確定他不需要再接受治療?

曾次長中明:還是要。

劉委員建國:還是要嗎?

曾次長中明:對。

劉委員建國:但本席所看到的資料是最後他不需要再接受治療。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方面的資料,我們可以在會後提供給委員。

劉委員建國:但本席所看到的資料,也是你們所提供的資料啊!我記得最後他是不需要再接受治療,而且後來屏東的某個學校還有請他回到學校去,但是他並沒有回去。
剛剛次長說他的戶藉原本是在屏東,後來轉到新北市,然後再轉到桃園縣。據本席所知,他是在桃園某一家火鍋店擔任店長,而且他有一個女朋友,感情還算穩定,這個女朋友從大學一年級跟他交往到二年級,相處了將近兩年的時間。基本上,當一個火鍋店的店長,收入應該足以應付日常開銷才對,除非他有去簽賭或和人家有債務糾紛,他才會有動念必須去做搶劫、強盜的動作。即使他要進行搶劫、強盜的動作,也應該挑選對象,好讓他搶來的錢足以彌補債務才對。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麼相關單位就不應該朝向目前的方向去做思考。
剛剛次長也曾提到,桃園敏盛醫院也通知他還要再去做治療,但是他並沒有完成。昨天我也曾請教衛生署副署長,我問副署長覺得黃姓嫌犯是強盜殺人?還是因為另外一種行為,引發他必須做出這樣的動作,然後再故佈疑陣,讓人誤以為他是強盜殺人?昨天副署長也贊同本席的講法。

曾次長中明:報告委員,在檢警偵辦的過程當中,關於委員所提出的這些疑點,應該也是他們會加以釐清的地方。

劉委員建國:我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委員會應該要對這件事情積極進行瞭解,到底在評估的過程當中,是不是有一些狀況?還是他應該接受輔導,卻沒有完成,所以導致目前這種情形的發生,關於這些事項,我們都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掌握。究竟這個嫌犯是不是屬於智慧型犯案的手法,然後還故佈疑陣,讓大家認為他是強盜殺人,而不是因為性衝動導致錯殺女老師的犯罪情況。本席認為這方面有必要加以討論,不然之前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等法令,結果還是沒有辦法針對有疏漏的部分加以彌補,這樣真的讓人感到相當遺憾,請次長和司長針對這個案子再作瞭解,謝謝。

曾次長中明:好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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